
关于海丰县海城镇大银瓶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
汕价函[2008]150号
海丰县物价局:
你局《关于海城镇大银瓶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》(海价[2008]90号)收悉。
经对你县新投产的海城镇大银瓶水电站投资发电成本进行审核测算,根据省物价局《关于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》(粤价[2007]147号)精神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海城镇大银瓶水电站的峰谷上网电价为:峰期:0.493元/千瓦时(含税),谷期:0.2465元/千瓦时(含税);从投产之日起执行。
二、为加强对小水电成本管理,根据省物价局粤价[2007]66号文件规定,小水电纳入成本监审目录,各有关小水电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有关生产、发电成本、收支、还贷情况的财务报表和发、售电量等资料送海丰县物价局汇总后报市物价局,如不按规定上报年度资料,今后成本变化,需要调整电价的,我局将不予办理。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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