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
各县(市、区)物价局,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:
现将《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粤价函[2013]82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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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8月9日
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
粤价函〔2013〕822号
省住房城乡建设厅:
《关于商请延续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规定的函》(粤建规商〔2013〕36号)悉。经研究,我省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按《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粤价〔2003〕208号)执行,期限1年,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局申请核定标准。
抄送: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,深圳市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局,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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