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)
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,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。
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,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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