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废电器电子废弃物跨省到广东省拆解,需要办理什么手续?
答:根据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转移固体废物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,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。移出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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