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未办理相关执照证明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,如何理解单位和个人双罚制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根据您描述的情况,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综合整体案情、结合具体情况,考虑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等依法作出认定。 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裁量表中涉及双罚制的“对个人”不能单独适用于自然人,仅适用于处罚单位的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时候使用。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,对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双罚制,应当根据其规模、组织结构、分工情况综合判断,在责任主体不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双罚。进行双罚后责任主体发生竞合的,则宜于采取单罚制。行政处罚的机关认为应进行双罚时,对单位的裁量起点是20%,对责任人个人的裁量起点是25%;若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认为不应进行双罚时,则只适用对单位的裁量起点20%,对个人无须计算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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